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江家发利用其担任安徽师范大学教育集团主任、总经理一职的便利,伙同他人安排会计通过虚列项目套取基建工程款、食堂开支费以及截留培训费、挂籍费等方式,私设“小金库”,私分教育集团资产人民币142万余元(个人分得29万余元),私自或伙同他人侵吞教育集团公款251万余元(个人分得114万余元);另查明在2014年至2019年,江家发利用职务便利,在社会教育培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家发违法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侵吞国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涉及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事实出示相关证据证实,结合具体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悔罪表现等提出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了忏悔,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