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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据定案 民行依法监督
时间:2018-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行科在履职中发现五河县人民法院一民事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伪造嫌疑,遂对该案依法监督。

五河县申集镇台李村李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在五河县新民汽贸公司融资租赁了“别克”牌汽车一辆,并与新民汽贸的挂靠单位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融资总额为11807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3978.42元。李某某在支付了10期租金后不再继续支付,尚欠租金89723.94元。汇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向五河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103434.24元,李某某之妻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李某某与张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五河法院受理后,用公告的方式向李某某和张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缺席进行了审理。五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汇通公司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李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分期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以汇通公司提供李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为依据,便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遂判决张某某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另一被告张某某系五河县头铺镇冯刘村人,今年在蚌埠买房时,得知自己已经被打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住房贷款。经到法院查询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一场诉讼中,并进入执行阶段,所以被打入黑名单。

   民行科获取此线索后,迅速展开审查和调查,调取了法院该案的审判卷宗,从卷宗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上显示的结婚证字号入手,来到县民政局婚烟登记处查询该字号的登记信息,发现该字号的结婚证双方并不是李某某和张某某,是另外两个人。而且李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张某某于2014年7月9日与段某登记结婚,登记时两人“婚姻状况”一栏均显示“未婚”,不存在李某某、张某某二人离婚后再婚的情况。由此可认定原审汇通公司提供的李某某与张某某的结婚证件系伪造的,张某某与李某某并不是夫妻关系,原审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并以此证据要求张某某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认定事实不当,实属判决错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民行科于2018年5月8日向五河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五河法院对此案尽快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