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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首犯获刑十一年
时间:2019-03-25  作者:夏志恒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3月22日,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李某、黄某某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五河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获得宣判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犯李某某、李某分别获刑十一年。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4月至2018年1月,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城关镇等地,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辱骂乡镇干部、公安民警,扰乱政府机关、学校等机构工作、教学秩序,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李某某、李某两名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罚金十万元;另一名主犯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依法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实际行动展现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许。今后,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迅速掀起新一轮扫黑除恶强大攻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