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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检察长亲办审查逮捕案件
时间:2018-03-06  作者:侦监科 孔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拟制批准逮捕决定书、“送案”后,点击“流程结束”按钮,案件状态随之变为“已办”状态。2018年3月6日,安徽省五河县检察院检察长柳家林入额后办理的第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王某某涉嫌盗窃案正式结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安徽省凤阳县人,自1984年起便因盗窃罪先后六次被判处刑罚,其中2002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被判拘役六个月。2017年4-7月期间,王某某刑满释放没多久就重操旧业,多次从凤阳乘车至五河各个乡镇,趁他人到医院看病、看人或到超市买东西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T型开锁工具撬锁后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通过渡口将车骑至凤阳后便卖给回收二手电动车的商家,每辆三轮电动车获利五百至八百元不等。

除了在五河盗窃,王某某也多次在凤阳盗窃,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凤阳警方抓获后,王某某供述了其在五河县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后五河县公安局将王某某带回五河执行拘留,并于2018年2月28日对此案提请五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五河县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后通过自动轮案机制,将案件分配给检察长柳家林办理,这也是柳家林检察长入额后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拿到侦查卷宗后,柳家林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并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同步操作。3月5日下午15时许,柳家林到五河县看守所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逐一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健康情况、前科信息、羁押时间、归案经过、作案经过等情况,重点核实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真实。王某某供述,在去年四月到七月间确实在五河新集镇、大新镇盗窃过五辆三轮电动车,只是时间久远有些电动车的颜色已经记不清,但盗窃案发地点公安机关带其辨认过,就是自己盗窃他人三轮电动车的地点。柳家林语重心长地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告诫其以后要走正路,肆意触犯法律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3月6日,柳家林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三轮电动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其曾经故意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决定。

    检察长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办理案件,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五河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干部办案的一个缩影。柳家林通过领导带头办案,推动全院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带动办案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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