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当前位置:首页>>要闻速递
安徽省五河县提起的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7-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造成了国家损失,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人赔偿五河县环保局因此遭受的损失479992元(该笔款项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已赔偿到位)。

去年五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五河县环保局正在办理五河县申集镇居民董守伟、董守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便及时跟进。在侦监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同时,民行干警随着案件的运转向五河县环保局、五河县公安局、本院公诉部门了解情况、固定证据,掌握了此案的基本案情。2016年3至4月份,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董守伟从外地先后将70余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运至安徽省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在该村非法设立加工点,采取用粉碎机将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粉碎加水后用筛床筛选的方法提取铜出售。对产生的废渣,由负责日常管理的董守亚联系倾到,先后将62.14吨废渣倾到在五河潼河南堤、五河县小圩镇山西闸附近,致使五河县环保局在清除、保管、检测废物过程中以及在后续的处置中遭受经济损失479992元。

五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董守伟、董守亚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决定立案,4月27日开庭审理,6月30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办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新华网》、《检察日报》、《安徽商报》、安徽电视台、蚌埠电视台、《蚌埠日报.淮河晨刊》等媒体相继报导,安徽省省长李国英专门为此案作出批示:“坚决支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   >>
  ԰˵   >>
С֡а
15뷣
շʲôְռ...
ΰ5400Ķ...
    >>
ɾ񣬡ഺá...
廳Ӣ ֮
Ժչ...
ԺɽԺչˡ...
  ҵ   >>
Ժľٴƶ...
ɡ
Ժ...
Ժһڰ

地址: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     邮编:233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公安机关备案号:34032202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