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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
时间:2018-06-11  作者:马娇娇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2018年6月7日上午,我院召开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公开听证。本次审查听证由我院侦监科承办检察官卜胜军主持并审查,听证审查在我院进行,参会人员由承办检察官、书记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辩护人三方组成。这是我院2018年首次对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是积极贯彻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大举措。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6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经查,2018年5月2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因琐事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脾被摘除,经法医认定为重伤。因本次听证审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事先与参会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告知参会人员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侦查人员发言

会上,侦查人员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予以阐述。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虽为未成年人,但是无动机、无原因的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重伤,行为恶劣;被害人刘某在被打过程中全程无反抗,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却不以为意,一直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该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校园影响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不利于其他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刁某、朱某犯罪行为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刁某、朱某犯罪行为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会上,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出具了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的在校证明、村委会证明,并指出刁某、朱某在学校、社会中一直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等不良恶习。辩护人在发言中,多次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较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可塑性较强,若长期羁押,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归回学校、社会。

检察官总结

承办检察官在认真聆听侦查人员和辩护人的发言后,全面审查了案卷,并对本次听证审查予以总结。承办检察官在总结发言中强调: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与刘某因琐事产生矛盾,遂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其重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二人均为十四、十五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该类人思想、心智都尚未发育成、,对危害结果尚不能准确判定、对自身的危险行为也不能有效的予以掌控,其的任性、冲动,我们应予以包容。鉴于犯罪嫌疑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刁某、朱某。

   此次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增加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公安机关、辩护人亲自参与办案过程,与检察官零距离的予以交流,使其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