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4.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元, 与2015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4.75万元,与2015年度预算相比减少0.05万元,下降0.1%。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29.3万元,与2015年度预算相比减少0.2万元,下降0.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也并未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万元,与2015年度预算相比减少0.2万元,下降0.7%。
(四)减少原因:我院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五河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五办发〔2013〕15号)和县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干事业”的原则,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把支出关,大力压缩“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我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不得超过2015年预算数,并实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016-1-27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