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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什么是职务侵占?看贪心村支书上演“极限”操作
时间:2019-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5日,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村支书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系社区原党总支书记,2010年至2017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本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不断累积的“账外账”: 

  1、2010年至2015年,李某某以“绩效奖励”为名,先后七次从村集体账外账中骗取人民币计19000元,将其占为己有;

  2、2015年、2016年,李某某先后在村集体账外账中报销个人支付金8000元,将其占为己有;

凭空“消失”的“管理费”:

  2014年至2017年,李某某先后收取辖区内某甲建材厂等8家企业的管理费共计51000元人民币,将其截留不入账,并占为己有。

  不翼而飞的“租金”: 

  2017年10月,李某某分别收取某乙建材厂等4家企业租金共计56000元,并将其中的44229元人民币予以截留不入账,占为己有。

  欲念当头,“伸手”必被捉 

  李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骗取本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222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其所侵占的全部集体财产,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哪些村务应接受村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3、本案对我们有何启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现象,请大家依法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