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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4万元将亲生双胞胎小女儿出卖获刑
时间:2018-09-21  作者:葛维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普通家庭生下双胞胎本是一件幸福的事,可因无力抚养,思来想去竟把其中一个双胞胎女儿卖了。近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五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马某、张某夫妇2016年结婚,且均为再婚。马某与其前夫生育两个子女,由其前夫自费抚养;张某与其前妻所生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马某与张某结婚后怀孕,怀孕4个月后马某发现所怀是双胞胎女儿,并经医生确定无法流产,加之经济困难,无法抚养两个女儿,遂与张某商量待女儿出生后送养他人,并得到张某的同意。

2016年10月9日,马某在江苏省宿迁市钟吾医院剖腹产下双胞胎女婴。同年10月12日,马某在确定收到4万元后,让张某通过李某将刚出生三天的小女儿交给五河县头铺镇未能生育的村民王某、陈某夫妇收养。马某、张某甚至给对方出具了放弃女儿抚养权的证明。但这看似合理的意愿,却使夫妻两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两被告人不是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目的,只是在不能流产,经济状况不允许承担抚养两个女儿的情况下才将女儿送养他人,在送养过程中产生了牟利念头。且送养的家庭条件较好,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其主观动机、客观情节并非恶劣,犯罪后果并非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遂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对于本案两被告人,其行为很明显是犯罪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理由,父母出卖了自己的孩子都是犯罪行为。子女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而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人,绝对不允许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