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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中化解纠纷,五河检察对一翁婿相互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8-05-24  作者:王齐齐  新闻来源: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805/t20180521_379207.shtml 【字号: | |

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化解了一起因生活琐事而引发纠纷的翁婿相互伤害案件,并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基本案情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查明:

201710517时许,在五河县双忠庙镇,犯罪嫌疑人唐某与犯罪嫌疑人陆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事情起因于陆某回家后坐下准备吃饭,其岳父唐某就看着他,陆某就对唐某说:你看我干什么。。唐某说看你怎么了两人争吵了几句就相互用拳头打了几下。导致陆某的鼻部被唐某打伤,唐某的右手拇指被陆某打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五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将犯罪嫌疑人陆某、唐某移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起诉依据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陆某和唐某相互伤害案,案件证据取证合法、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证实唐某和陆某相互将对方打伤的事实。然而唐某、陆某系翁婿关系,两人平时在一起生活,此次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偶发矛盾引起的打架,相互造成对方轻伤,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唐某、陆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两人已经达成和解,相互谅解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两人作相对不起诉。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陆某、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办案中化解纠纷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贯彻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构建温暖的家庭,回归社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办案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对不起诉含义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平正义原则是法律所迫求之最高目标,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被害人本身也不愿意将侵犯其权利或者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社会公众也出于一般道德感情的需要而不愿意看到这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将嫌疑人一律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很难说真正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发挥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司法机关相应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