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民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张民家与张安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张民家应支付张安莉各项费用68758余元,并与2012年3月2日向张民家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张民家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3年8月首付28万元在马鞍山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案发后,被告人张民家主动支付了执行款,并取得了张安莉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