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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19-05-07  作者:郭晨曦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6日,五河县双忠庙派出所原所长、二级警督郭韶军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一案在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韶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得到法院判决有力支持。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全省首例获得判决的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韶军在担任双忠庙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规定和办案程序,明知李晓虎、李军等人多次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不使李晓虎、李军受追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李晓虎、李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被告人郭韶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郭韶军案发前系派出所所长,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的办理,彰显了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