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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检察院多措并举,依法保障聋哑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8-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蒋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案依法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蒋某某均为聋哑人,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多措并举,充分保证了聋哑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是聘请手语翻译。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从审查批捕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讯问时先后两次专门聘请了经验丰富的聋哑手语老师为犯罪嫌疑人翻译,通过手语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手语老师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讯问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保障两名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与陈述的权利。

二是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为两名聋哑犯罪嫌疑人申请了法律援助,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各指派了一名援助辩护律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贯彻了保障辩护的原则。

三是进行关怀教育。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均系聋哑人的特殊情况,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通过聋哑手语老师的翻译,耐心的对他们进行说服和教育并关心他们在看守所里是否有生活困难,两名嫌疑人真诚的认罪、悔罪,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办案过程的入文关怀。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通过聘请手语老师、提供法律援助和进行关怀教育多措并举,既保障了两名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确保了审查起诉环节的公正公平,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贯彻了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