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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23年!五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11-04  作者:夏志恒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112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16人涉黑案在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名黑社会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九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上世纪90年代末,被告人郭在五河县城关地区开始混迹社会,持汽枪、刀等凶器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逐渐有了恶名,通过经营KTV、开设赌场、赌场内放高利贷等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先后招揽其姨哥张某虎、亲戚查及邹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五河县城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给零花钱、供吃喝玩乐等手段拢络吴亚、陈等涉世不深的小青年并发展为小弟逐步形成以郭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郭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获得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领导带头办案,靠前指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聚焦“打伞”“断财”,深挖“保护伞”线索,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