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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立协同推进公益保护机制
时间:2018-05-16  作者:民行科 凌忆光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求,服务我县“生态立县、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合力作用,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和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协同推进沱湖区域公益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关于协同推进沱湖区域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8年5月11日正式印发。

位于五河境内的沱湖,是皖北地区最大的无污染淡水湖泊,2000年12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地型平坦,气候温和,生态环境优良,水资源丰富,具有多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特殊水产资源和国家保护的珍稀水禽沱湖螃蟹荣获“中国十大名蟹”和“绿色食品”称号,是公益保护的首选区域。县检察院与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充分酝酿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意见》。此举对促进沱湖区域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确保沱湖区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水韵沱湖、宜居沱湖、法治沱湖,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意见》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县检察院运用公益保护职能和两法衔接手段,履行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重点的公益诉讼职责,发挥公益保护作用。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加强对沱湖区域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保护工作。在对沱湖区域自然环境保护工作中,如发现行政管理不当、不得力情形的,县检察院可以督促管理处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如认为需要启动司法保护机制的,管理处可以建议县检察院依法运用公益诉讼手段,加大对沱湖区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检察观察员、工作协作、工作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培训等方面工作机制确保该机制良性运作。

下一步,我院和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以《意见》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强化双方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共同履行职责,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回应社会公众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的关注和期盼,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我县“生态立县、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